
他们向一家物流公司收取了17000多元的费用
一家电力公司将控制电缆束的物流和运输外包给另一家公司,并将运输外包给一家物流公司。虽然该物品的实际价值超过6万元,但发货人在投保时只申报了7000元的价值,并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。
产品到达后,电力公司在检查时发现部分电缆损坏,并向物流公司收取产品损坏费用17000余元。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,电力公司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物流公司赔偿。
法院:保证条款有效
物流公司将支付1416元等比例补偿。
事实证明,在庭审中,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价格保证条款中“申报价格低于实际价格,按价格比例赔偿”的约定是否有效。经查,该物流公司《电子运单服务条款》中明确规定:“在选择保险价格且实际价值大于申报价值的情况下,若货物部分损坏或内部零件缺失,将按照申报价值与实际价格的关系进行赔偿。”
法院认为该条款合法、有效。
从承包主体的角度来看,物流行业是一个完全竞争领域,物流企业不具有垄断或优势地位;这简直就是一个竞争场。
从合同细节来看,保价服务属于可选项,承运人有权自主决定。de 是否投保价格及保险金额。本条款仅限制赔偿金额,并不排除托运人的主要权利。
从合同格式来看,价格保证条款以红色粗体字书写,承运人点击“我接受,不会有进一步通知”即可继续。物流企业应当履行提供合理警告和解释的义务。
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看,保险定价制度的本质是风险分担机制。托运人支付适用的保险费,承运人负责保险。这符合公平原则和商业逻辑。
综上,法院确认本案涉及的价格保证条款有效,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。货损确定为12500元,物流公司责令按比例赔偿1416元。一审判决后,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,目前本案判决正在生效。
法官:我完全理解价格保证规则。
合理选择保险金额。
快递费率保险是快递服务中的一项增值服务,旨在为承运人提供更好的保障。但现实中,不少承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并没有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的细节,尤其是赔偿计算方法,导致货损发生时赔偿陷入困境。
本案涉及的“高价低保”现象较为普遍,即承运人为节省保险费用,对高价值物品申报较低的保价。如果发生部分损坏,争论的焦点是是否按照保价比例进行赔偿。申报价值与实际价值或是否赔偿完全在保险价格范围内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》的规定,当事人对财产毁损、灭失的赔偿数额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船公司价格保证条款“如果实际价格高于申报价格,我们将按照申报价格与实际价格的比例向您进行赔偿”的规定,并不免除或者不当减轻船公司的责任,增加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必须有效。
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快递服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:
请仔细阅读条款。请仔细阅读快递单背面的条款和条件,特别是粗体和红色的价格、保险和赔偿条款。
选择合适的价格保证。根据您快件的实际价值诚实选择保险,避免“价格高、保险低”。
它有价值证书。请务必保留证明物品价值的所有文件,例如采购发票和销售合同,以便在索赔时提供。
只有充分了解保险规则,选择合理的保险金额,才能避免在发生货损时陷入保险理赔的困境,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