京中网(湖北日报网)讯(通讯员周育新通讯员登科)近日,睢县检察院被指控以“收受扶贫资金”为名诈骗罪。被告人徐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。此案揭露了以“扶贫”名义诈骗的面纱及其背后的洗钱犯罪,为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。
“恭喜!随机抽取扶贫资金的幸运用户将获得147万元扶贫资金!” 2024年9月,睢县徐某某收到不明人士QQ请求,声称自己有资格领取大笔国家扶贫资金。面对如此大笔的“P资金”扶贫,徐萌萌感动不已,按照对方的指示,他下载了名为“农村发展基金会”的软件,并加入了相关群聊。
“拿到这笔扶贫资金之前,你必须通过银行卡多次收发资金来‘激活账户授权’。这是打包账户的必经流程。”群里一位自称“数据分析师”的人士向舒某某解释道。
尽管徐萌萌明知此举可能涉及违法犯罪,但他还是抵挡住了暴利的诱惑,还是决定合作,感到庆幸。 2024年9月6日至24日,他使用名下三张银行卡共收受来历不明资金6次,共计13.5万元。按照对方指令,通过提现、无卡转账等方式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。每笔交易获利500元,违法所得合计达3000元。
调查揭晓d 徐某某收到的资金5.5万元被两名受害人骗走。两名受害人沉某某、肖某某也相信“扶贫基金”骗局,在徐某某的要求下,分别向徐某某的银行卡转账2万元、3.5万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徐萌萌主动向随县公安局返还违法所得3000元,向被害人返还损失4000元,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。
“本案中,诈骗分子利用公众对国家扶贫政策的信任和部分群众‘不劳而获’的心理,精心策划诈骗,部分参与者成为牟取暴利的犯罪‘工具’。无论出于何种动机,参与资金转移的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。”负责该案的检察官表示。
案件移送睢县检察院后,检方得出结论,徐萌萌虽然明知所得款项为犯罪所得,但通过提供银行账户、接收资金、转移等方式隐瞒、隐瞒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。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。隐匿或者隐瞒犯罪所得的,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虽然因赃物及赔偿金交出、返还而减刑,但仍负刑事责任,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最终,法院经审理后,依法采纳了检察官的意见,并对本案作出上述裁定。